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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並定期更新『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

        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逐批公告列管之公告場所,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公告場所義務人)應依本法第8條規定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據以執行,若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有變更導致影響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項目內容應包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明列條文,環保署於103年6月26日以環署空字第1030052992號函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以下簡稱本文件),供第一批列管場所及未來逐批公告場所義務人可依該文件格式填寫訂定並據以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資料應妥善保存,同時提供主管機關稽查時查閱。

◎相關文件下載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pdf(105年6月修訂版)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撰寫指引(105年6月修訂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