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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106.1.11)

         環保署已於103年1月23日訂定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施行,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經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訂定公告本公告,作為應受管理對象之依據;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訂定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管制室內空間範圍。
         公告初期採循序漸進方式辦理,經綜合考量,第一批公告場所以公眾使用之公立(國立)及大型場所、民眾聚集量及進出量大者、 敏感族群(老人、學生)活動場所, 優先篩選納入管理;本次公告類別分屬本法第六條第二款之大專校院、圖書館,第三款之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第四款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第五款之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之車(場)站,第八款之展覽室及第十款之商場。

         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擴大納管場所之範圍及對象, 提升更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爰訂定本公告並規範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作為應受管理對象之依據。

         本公告所規範之場所包括將第一批公告場所(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所在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及會議廳、商場等10類型),擴增其管制對象及管制區域外,另新增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6類型場所,總計本公告約計納管全台約900多處場所。 

※環保署最新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