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從101.11.23正式實施
環保署為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於100.11.23公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並於101.11.23施行。因應本法施行,環保署採循序漸進方式,依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物危害風險程度,將逐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場所,並針對第一批公告管制之場所,預先進行場所輔導,使各場所在進行室內空品改善前能瞭解法規內容,規劃因應配套措施及編列經費,以協助場所配合本法辦理相關工作,減少正式施行對各場所之衝擊。
環保署已於 103.01.23公告訂定「應符合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 103 .07.01生 效。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擴大納管場所之範圍及對象, 提升更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爰訂定本公告並規範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作為應受管理對象之依據。
法規查詢
相關子法查詢
-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101.11.23.訂定)
- 3.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101.11.23.訂定)
- 4.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105.8.11.修正)
- 5.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NEW(110.7.1.修正)
- 6.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101.11.23.訂定)
- 7.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103.01.23.訂定)
- 8.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NEW(106.01.11.訂定)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