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訂定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二批公告場所」
環保署將於明(106 年 1 月 11 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 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該署表示,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該署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 理法第 6 條授權,依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 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採循序漸進 方式逐批公告列管,該署已於 103 年 1 月 23 日公告訂定「應符合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生 效。
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擴大納管場所之範圍及對象, 提升更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爰訂定本公 告並規範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作為應受 管理對象之依據。 環保署指出,本公告所規範之場所包括將第一批公告場所(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所在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站、大眾捷運系 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及會議廳、商場等 10 類型),擴增其管制 對象及管制區域外,另新增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 6 類型場所,總 計本公告約計納管 900 多處場所。
環保署表示,本公告發布生效後,為減緩法規施行對各行業 所產生之衝擊,爰給予公告場所適當緩衝期因應;本公告生效日 前及生效日起 1 年內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 1 年 內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 質檢驗測定;本公告生效日後設立之公告場所,則應於設立日起 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設立日起一年內實施 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環保署呼籲,本公告已正式啟動列管,符合本公告之場所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宜儘早準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 始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避免日後未辦理而遭受 處罰。 環保署表示,本公告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並刊登 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歡 迎各界瀏覽參閱。
資料來源: 環境部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2017.1.10)
106年宜蘭縣政府環保局將配合環保署,優先調查轄內公私立幼兒園、量販店業(如特力屋)、使用明火之餐飲店(如燒烤、火鍋店)3類型之室內空氣品質現況,作為後續研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之參考。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