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國81年2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
告後,邁入建置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遂依法自82年起推動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制度」,
陸續分批公告八批次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
可之類別,正式將空氣品質維護的工作,
導入「預防管理」的階段。多數公私場所
均配合法令規範提出申請,而後續主管機
關之稽查作業即進入許可管理階段,其中
包括許可證內容登載操作情形與廠內實際
操作情形之現場查核、查核作業後續追
蹤、許可證展延及換補發作業等管制及管
理
工作。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的落實,為我
國整個空氣品質環境保護政策之推動趨勢
與執行工作重點,由於許可制度推行基
礎,須先行建立周延詳實污染源記錄資料
與
專精執行技術,其包含有許可制度之宣
導、申請、審查、核發、資料建立管理及
相關人員訓練等等,在執行過程均呈現高
困難度與複雜性,其中許可申請資料審查
與
核發作業更是甚為重要,亦可說是許可制
度執行成敗之關鍵。而由於我國產業類型
已漸由農業轉變為工商服務業,固定污染
源之類型亦隨著產業發展的變化而有所差
異,再加上各種產業製程條件及原料使用
的不
同與快速變化,各固定污染源種類與排放量亦隨之差異化。
為有效掌握及管理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狀況
並改善日趨惡化之空氣品質及推動許可制
度,需先行建立周詳確實之污染源記錄資
料,以作為掌握現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依據,並配合專業的執行技術,促
進許可制度工作能順利推行。
另
自民國84年7月起,依各公私場所
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及
移動污染源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
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據「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16條,即專款專用並妥善運用空污
基金,補助地方執行空氣品質改善工
作,推動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輔導
營建工程管制、移動污染源管制工
作,達成階段性空氣
品質改善目標。
此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本
縣轄內之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
廠、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聖湖
廠、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東澳廠、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宜蘭冬山廠、臺灣化學纖維股
份有限公司龍德廠、宜蘭縣利澤垃圾
資源回收(焚化)廠及羅東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煉鋼廠等共七廠設有固定污
染源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簡稱CEMs)監測其污染物排放,並利用寛頻網路連線上傳該有關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