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1年2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
告後,邁入建置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遂依法自82年起推動「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制度」,陸續分批公告八批次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之
類別,正式將空氣品質維護的工作,導入「預防管理」的階段。多數公私場所均配合法令規範提出申請,而後續主管機關之稽查作業即進入許可管理階段,其中包括
許可證內容登載操作情形與廠內實際操作情形之現場查核、查核作業後續追蹤、許可證展延及換補發作業等管制及管理工作。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的落實,為我國整
個空氣品質環境保護政策之推動趨勢與執行工作重點,由於許可制度推行基礎,須先行建立周延詳實污染源記錄資料與專精執行技術,其包含有許可制度之宣導、申
請、審查、核發、資料建立管理及相關人員訓練等等,在執行過程均呈現高困難度與複雜性,其中許可申請資料審查與核發作業更是甚為重要,亦可說是許可制度執
行成敗之關鍵。而由於我國產業類型已漸由農業轉變為工商服務業,固定污染源之類型亦隨著產業發展的變化而有所差異,再加上各種產業製程條件及原料使用的不
同與快速變化,各固定污染源種類與排放量亦隨之差異化。為有效掌握及管理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狀況並改善日趨惡化之空氣品質及推動許可制度,需先行建立周詳確
實之污染源記錄資料,以作為掌握現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依據,並配合專業的執行技術,促進許可制度工作能順利推行。
另自民國84年7月起,依各公私場所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移動污染源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即專款專用並妥善運用空污基金,
補助地方執行空氣品質改善工作,推動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輔導營建工程管制、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達成階段性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此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本縣轄內之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廠、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聖湖廠、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東澳廠、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宜蘭冬山廠、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龍德廠、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及羅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煉鋼廠等共七廠設有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簡稱CEMs)監測其污染物排放,並利用寛頻網路連線上傳該有關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