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蘭縣環境保護局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一、原由:
為有效管控機動車輛噪音以保護民眾環境安寧及調和國際最新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3年10月6日
會銜交通部發布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施行後,曾歷經兩次修正,除參酌歐盟機動車輛噪音標準,規範包
含原地噪音及加速噪音之標準外,另考量我國人口環境稠密特性,針對使用中車輛訂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
音管制標準即各新車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分貝。惟近年來地方主管機關於攔查檢測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過
程,常遭遇民眾質疑不同廠牌車型之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不一致,故執法上易衍生誤解。爰此,
為簡化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措施,擬增訂機動車輛第五期噪音管制標準,改採單一管制值,除減少民
眾誤解疑慮外亦可簡化地方環保單位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攔查檢程序。
二、名詞解釋:
一、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二、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所為之審查檢驗測
定。
三、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所為之檢驗測
定。
四、使用中車輛檢驗測定: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
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車輛噪音原地噪音檢驗測定。
三、檢測結果判定:
車輛噪音檢測結果經下列方式計算後,超出「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者依法告發。
一、受檢測之汽機車為第一、二(第一期80年1月1日以後出廠及第二期82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車輛,
則取三次有效測值之平均值(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為其車輛噪音檢測結果。
二、受檢測之汽機車為第三、四、五期(第三期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第四期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及第
五期民國104年1月1日後出廠之機車及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其它車種)之車輛,則取三次有
效測值之最大值(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為其車輛噪音檢測結果。
三、受檢測之汽機車為第六期(民國107年1月1日後出廠之機車及民國107年7月1日後出廠之其它車種)
之車輛,則取三次有效測值之平均值(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前一位)為其車輛噪音檢測結果。
四、管制標章核發:
一、確認到檢車輛排氣管之消音塞是否已焊死。
二、查驗標識確認查驗編碼正確。
三、上傳照片應有清楚可見車牌、車體與排氣管及查驗標識。
四、查驗標識張貼時,應先清潔貼附位置,確認緊貼不易掉落。
五、現場告知車主,已查驗之車輛,如有維修保養、洗車、排氣管老舊、貼紙表面遭擦撞,或諸如遭
他人破壞等各種自然或人為因素,致標識貼紙有遺失、損毀、文字模糊等情形,車主可自行與環
保局聯繫,由環保局再次檢視後,視情形安排檢測或查驗無誤後,重新核發貼紙及上傳資料庫。
六、告知車主勿再換回原改裝排氣管或對已貼上標識之排氣管進行變更,未來經環保局於攔檢或通知
到撿時判定其聲音異常,應再次進行噪音檢測,並重新核發查驗標識。

五、檢驗時間:
每週星期三下午3:00~4:00與星期五下午3:00~4:00 (需事先電話預約)
六、注意事項:
如需檢驗者請來電預約(不受理當天預約檢驗) ,檢驗地點: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6號,受檢當日請
攜帶通知函、身分證或駕照、行照及車輛到場。檢驗當日若天候不佳(如下雨或風速超過每秒5公尺或檢驗
場地潮濕),則不進行檢驗。
七、展延申請:
若於檢驗日期不克前來者,可申請展延檢驗。
表單下載: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機動車輛噪音檢驗《展延及移外縣市檢驗申請表》
相關網站:環境部替換用排氣管噪音檢驗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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