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蘭縣環境保護局 柴油車排煙自主管理辦法」
一、自主管理措施實施方式:
對象:自願參加取得環保標章之柴油車輛
管制方法:加入車輛定期至環保局檢測站執行排煙檢驗。
二、管制內容緣起:
本辦法目的為由環保單位提供相關協助以及配合之管制與服務措施,並由加入單位進行自
主管理及配合,促進所屬柴油車輛主動針對排煙及柴油油品使用狀況進行確認、注意及必
要之改善措施,除降低車輛本身污染外,可間接減少來自柴油車之空氣污染,減少民眾對
使用柴油車輛排煙之不良觀感,降低被民眾檢舉或目視稽查通知檢測機率。
三、實施步驟:
1.進出本縣之柴油車輛,可向本縣環保局提出自主管理申請,並提供車號、車主名稱等相
關資料。
2.本縣業者所屬車輛需至本局所屬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或全國指定之地點,進行排煙檢測。
3.參與業者安排保養後安排時間預約到站進行檢驗,依主動到檢程序處理,不合格須改善
但不告發
處份,主要檢測方式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境部)公告之「柴
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車輛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查。
4.為全面配合
環境部108年11月起全國統一自主管理標章發放原則,經檢測合格,即可依本
優級、
合格管理制度進行辦理,其馬力與排煙應符合下列條件;經檢驗符合該車原適用
排氣標準即核發合格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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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柴油車自主到檢各級別標章及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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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級 |
檢 驗 標 準 |
有效期限 |
| 新購6期車 | 三年免驗 | 3年 |
| 新購5期車 | 二年免驗 | 2年 |
| 優級 | 不透光率1.0m-1以下,馬力比50%以上 | 1年 |
| 合格 | 符合車輛原出廠之排放標準 | 6個月 |
5.業者所屬柴油車輛,依各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結果記錄表檢驗結果符合上述條件者,
即可獲
得柴油車自主管理合格證標章優級、合格,以供辨識,標章維持一年、6個月有
效期限。
6.新購5、6期車車主得檢附行照申請,直接核發免驗標章。
7.參與本管制措施之車輛,如經民眾檢舉或其他縣市環保局通知在案,因案件為
環境部管
制,所
以仍須按照一般程序到檢,但本局檢測站於檢測前會先進行目視判定建議,檢
測與否由業者決定。
8.本辦法對目前之車輛契約靠行情形不另行規定,同意依本辦法加入主動管制措施之對象
,視同
所靠行之公司車輛,統一由車行自行實施管理與調度,以及相關配合作業之協調
、申請,故靠
行車輛加入需由車行自行負責管制。
四、配合事項:
1.訂定車輛維護保養計畫,確實保養維護車輛,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且不
得拆除或改裝。
2.建立用油管理制度,並由專責人員不定期進行抽查,確保所有車輛使用合法油品。
3.辦理駕駛人員教育訓練,確保駕駛人員具有保養維修知識及良好駕駛習慣。
4.在不影響營業需求及車體安全下,要求所屬車輛於非行進間停等超過3分鐘應熄火,避免
引擎
空轉增加油耗及污染;若有必要於行駛前先啟動,亦需盡可能縮短怠速運轉時間。
5.鼓勵員工通勤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或推廣共乘制度,以響應節能減碳。
6.柴油車輛應定期至宜蘭縣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測排煙,並取得自主管理合格證,
確保車輛排煙狀況合乎標準。如未取得合格證者,應暫停該車之派遣及調度,至完成改善
為止。
7.協助配合第1至3期柴油車汰舊換新及調修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等補助政策。
8.協助配合第4期至第5期環保車隊簽署相關政策。
五、優惠措施:
1.自主管理車隊車輛如經檢測合格者,宜蘭縣環保局依據分級管理原則,核發自主管理標章
。於有效期限內,可免接受本縣之路邊攔檢,惟經民眾或本局稽查人員發現該車有污染之
虞者仍須通知到檢,如若本局稽查人員發現則1次為限改善機會,若未改善則以公文通知
到檢方式辦理,不合格未依空污法規定辦理。
2.自主管理車隊車輛如經檢測不合格者,宜蘭縣環保局將通知限期改善,於期限內完成複驗
者,
將不予告發處分。
六、資格撤銷:
1.本局受理1個月內未完成檢測及排煙不合格經通知後仍未完成複驗者。
2.一季內遭民眾檢舉或經本局路邊目視稽查認定有污染之虞超過2次者。
3.拒不配合相關管制措施實施者。
表單下載:宜蘭縣柴油車排煙及油品自主管理簽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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