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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經濟發展與工商社會進步,造成機動車輛快速成長,然車輛排放黑煙所造成之空氣污染巳日益受到重視,基於一般車主多數對車輛日常保養不甚重視之情況下,惟有以法規強制要求車輛使用人對其行駛之車輛接受車輛排氣檢驗,以期車輛使用人皆能重視並且定期進行車輛之保養調修,有效控制及降低車輛排氣污染量。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九十二年於五結鄉利澤工業區內設置「電腦自動控制柴油引擎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設置計畫」,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獲得環境部補助,完成「柴油車底盤動力計設備更新採購案」,透過以目測判煙、自主到檢及民眾陳情檢舉高污染之柴油車通知到檢等方式,藉著科學化及全自動化之儀器設備與檢驗方法,檢測柴油車之廢氣排放污染度是否合乎標準並符合法定規範,並借由多元化宣導措施,督促柴油車輛使用人時時注意所屬車輛之排氣狀態,適時維修保養,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之最終目的。
並呼籲本縣所屬之較大型之公民營柴油車單位、公會等進行前期宣導,更宣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欲加強管制柴油車排煙污染之決心,期能有效提升宜蘭縣之空氣品質,維護宜蘭縣為環保大縣的美譽。
(一)加強使用中柴油車排煙污染管制工作,以維護本縣空氣品質。
(二)採樣柴油車之柴油樣品,送交經國家環境研究院認可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其硫含量,以控管柴油品質。
(三)配合檢測站與環境部柴油車系統連線相關作業,達作業零缺失及防弊措施。
(四)加強轄區各型道路執行柴油車稽查作業,藉由不定期檢驗方式,控管行經縣轄內各級道路排放黑煙疑慮之柴油車輛,以維護本縣空氣品質。
(五)針對民眾檢舉機動車輛噪音,進行通知到檢作業,並不定期於轄內路段藉由科技執法稽查,以及配合警務及監理單位執行機動車輛改裝稽查等勤務,以維護社會安寧。
(六)輔導轄內柴油車輛認證原廠、大型客貨運業者,配合執行保檢合一制度及自主到檢作業,以提升柴油車污染改善減量效益。
(七)持續輔導轄內大型客貨運業者,使用第5至6期較新車齡柴油車等環保車隊進行營運,以減少老舊大型柴油車輛。
(八)依據轄內季節、日期、時段、車期別及車流量等相關特性,執行柴油車稽查管制作業,以提升執行效益。
(九)依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持續針對本轄主要景點、學校、停車場及民眾檢舉等相關處所進行宣導稽查管制,以減少車輛怠速行為。
(十)持續針對空氣品質維護區大型柴油車輛管制,以維護該區域空氣品質。
(十一)依據轄內現況及環境特性,評估導入柴油車輔助工具稽查管制作業,以提升 執行成效。
(十二)確實執行排煙檢測站之品保品管,以維護檢測品質公信力。
(十三)持續受理民眾檢舉烏賊車輛及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以減少高污染及噪音車輛。
(十四)協助低/無污染車輛及大眾運輸搭乘現況資料蒐集工作,以掌握使用低污染車 輛及民眾搭乘情形。
(十五)針對新式加裝SCR系統柴油車輛進行改裝查驗及稽查,並持續推動相關車輛 業者及車主定期添加尿素水等宣導作業,以杜絕車輛擅改污染防制設備。
(十六)針對設籍本轄柴油車寄發定檢通知及汽油車未定檢告發處份業務,以督促車 輛定期檢驗。
(十七)依據環境部政策目標,推動設籍本轄車齡10年以上老舊柴油車申請汰舊換新 污染減量抵換補助,以達減量效益。
(十八)針對台二線石城稽查站進行車牌辨識,並常態性行駛車輛寄發自主管理宣導 通知單,以強化特定路段柴油車污染管制成效。
(十九)針對轄區內目測判煙或其它相關稽查作為有高污染疑慮,以及民眾檢舉之各 式柴油客貨車輛,分批通知執行動力計檢測,以維護本縣空氣品質。
(二十)依據環境部提供車籍資料,篩選設籍本縣柴油車輛寄發自主到檢平信宣導通 知,以掌握高污染車輛。
(二十一)依據轄內特性規劃適當地點、路段或場域,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促使高污 染車輛減少。
(二十二)配合環境部政策目標,執行車輛尾氣排放污染PN檢測宣導作業,促使高污染車輛改善。
(二十三)為達成淨零碳排目標,擴大推動使用公共運輸、導入低污染大眾交通工具 及其他移動源污染減量工作執行規劃,達到減少空氣污染、建構永續運輸 城鄉目標。
(二十四)配合環境部持續查核調修污染控制元件補助車輛,以確保車輛排煙品質。
(一)柴油車污染管制及油品檢測作業
1.柴油車檢驗工作:
(1)柴油車排煙檢測數須達2,000輛次(含)以上。
(2)維持排煙檢測站中午不停站服務,必要時開放夜間檢測預約檢測機制。
2.柴油車路邊攔查作業:
於縣內各級道路(包括蘇花改、國道5號高架平原段各匝道及省/縣道),針對行駛中柴
油車輛,進行路邊稽查作業,共計需執行攔查1,000輛次(含)以上,攔查車輛若有污
染之虞則進行攔檢作業,現場檢測不合格者,依據空污法予以告發裁處並通知限期改
善。
3.柴油車目測判煙作業:
於轄區內各級道路針對行駛中柴油車輛進行目測判煙稽查作業,共計需執行稽查3,000
輛次(含)以上,稽查車輛若有污染之虞則進行通知到檢作業,經通知檢驗不合格者,
依據空污法予以告發裁處並通知限期改善。
4.柴油車車輛尾氣遙測作業:
於轄區內各級道路針對行駛中柴油車輛進行柴油車尾氣遙測作業,共計需執行稽查5場
次(含)以上,並針對遙測有污染之虞柴油車進行通知到檢作業,經通知檢驗不合格者,
依據空污法予以告發裁處並通知限期改善。
5.柴油採樣化驗作業(硫含量化驗)
(1)針對柴油車之柴油樣品,進行硫含量化驗,數量須達10件(含)以上。
(2)油品化驗須委由國環院認可之檢驗機構執行。
(二)柴油車污染管制政策
1.配合環境部柴油車污染管制策略,執行前一年度經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至第46條規
定到檢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車定期檢驗。
2.配合環境部大型柴油車第一至四期大型柴油車申請污染改善補助異常車輛查核。
(1)針對異常案件係以環境部提供異常案件認列。
3.空氣品質維護區針對未符合大型柴油車輛管制規範進行管制作業。
4.針對五期車(含)以上並搭載污染控制元件柴油碳微粒過濾器(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 DPF)之車輛,執行PN檢測,共計需完成200輛(含)以上檢測數量,確認柴油車
輛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
5.針對柴油車輛搭載車上診斷系統 (On-Board Diagnostics, OBD)之車輛,執行OBD量
測,共計需完成50輛(含)以上量測數量,確認柴油車輛選擇性催化還原器(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SCR)有效運作。
(三)自主管理、主動到檢及保檢合一制度推動作業
1.納管對象:
(1)柴油車進出頻繁之區域或場所:如公共造產(含蘭陽溪、羅東溪及南澳溪等)、
蘇澳港區、台化龍德廠、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及利澤焚化廠等。
(2)特定對象:大型貨運業者、鄉鎮公所、車齡10年以上或未曾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
檢測之柴油車等。
2.設籍本轄柴油車輛,郵寄主動到檢宣導通知,郵寄數量須達2,000輛次(含)以上。
3.自主管理或主動到檢應以設籍本縣第一期至第三期車為優先對象,並加強宣導取得自
主管理標章合格等級以上。
4.針對轄內認證保養廠推動柴油車保檢合一制度,認證保養廠完成維修保養車輛參與自
主到檢車輛數須達200輛(含)以上,並將相關資訊及保檢合一推動成果,上傳環境部
資料庫。
5.針對轄內認證保養廠依自主管理標章規範授權認證保養廠核發自主管理標章,並訂立
明確標章發放、撤銷及複驗機制,以提昇自主管理標章發放品質。
(四)其他管制作業
1. 機動車輛怠速
依據環境部公告之「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內之規定,於
轄內停車怠速密集地點及年度大型活動舉辦期間(含綠博及童玩等)執行宣導與巡查作
業,共計500輛次。
2. 執行車牌辨識:
架設於本轄重點道路、空氣品質維護區、國道五號高架平原段或專區,完成30,000輛次
車牌辨識作業
3. 專區、特定對象管理及精進
針對本轄重點區域,評估調整現有管制策略及執行量
能,並依據各專區特性及重點範疇,分別擬訂適宜管制策略,提升專區取得自主管理標
章及使用較新期別車輛。
4.特定路段管制精進策略
規劃建構本轄蘇花改及國道5號柴油車管制精進作為,參照空
氣品質維護區劃設原則,分別研析相關路段老舊柴油車最適管制方案,以提升該路段空
氣品質。
(五)民眾檢舉烏賊車及車輛噪音案件處理作業
1.民眾檢舉汽柴油(不含機車)烏賊車案件:
(1)受理民眾檢舉烏賊車(柴油車、汽車等)案件進行排煙檢測。
(2)依據民眾陳情檢舉烏賊車輛獎勵辦法,檢舉人檢舉汽柴油車之案件,由本計畫進
行初審後,再由本局完成複審。
2.民眾檢舉車輛噪音案件:
(1)受理民眾檢舉車輛(汽車、機車等)案件進行噪音檢測。
(2)每週須進行2場次(含)以上車輛噪音通知檢測。
(六)配合警務或監理機關等單位,執行車輛噪音聯合勤務。
(七)協助彙整本縣交通管理措施及低污染車輛推動成果。
1.瞭解民眾使用大眾運輸系統現況,彙整轄內大眾運輸系統資料與載客人數。
2.彙整轄內新增低/無污染車輛,以及老舊柴油車輛汰除及汰舊換新數資料。
(八)維持本縣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於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有效性,以確保檢測
站品保品管作業成效。
(九)維護本縣機動車輛空污與環境,透過移動式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共計執行50場次,並
彙整轄內機動車輛噪音地點及屢次陳情案件。
(十)於空氣品質不良季節執行移動污染源應變管制措施。
(十一)依據環境部提供汽油車車籍資料,針對未完成排氣定期檢驗車輛配合執行告發處
份。
(十二)協助推動設籍本轄10年以上老舊大型柴油車汰舊或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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