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水肥投入站(以下簡本稱本站)之
水肥進廠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規定。 |
二、清運水肥進入本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取得清除許可之清除機構。
(二)其他經本府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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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除機構應向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登錄清運車輛,
獲准後始可進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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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物質不得進入本站處理。
(一)事業廢棄物、工業製程廢污水、毒性化學物質。
(二)油、苯、揮發油、劑、燃料油或其他易發生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三)水肥之pH值低於5或高於9者。
(四)水肥溫度超過攝氏45度。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得進入之物質。 |
五、清除機構應填妥申請表報請環保局核准後發給清運車輛過磅磁卡,一車一卡,
禁止挪用、冒用或轉借使用。清運車輛憑該卡進廠,經過磅磁卡驗證與車號不符者,禁止進廠。
申請表格式由環保局另訂之。 |
六、清運車輛進入本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清運車輛應依本站規定之路線、標誌行駛,並接受本站工作人員之指導傾倒水肥。
(二)水肥投入口站,嚴禁煙火。
(三)清運車輛應密封、加蓋或其他足以防護之設備,始得進廠,載運之水肥不得
於廠內任意排放或滴落。
(四)清運車輛過磅時不得於磅秤上緊急煞車,並應依本站規定之停車格停妥後過磅
,若有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清運車輛進出本站,時速須低於二十公里,並應注意人員及其他車輛之安全。
(六)水肥傾卸後,清運人員應將殘留於傾卸口之廢棄物清除乾淨,清除時應進行相關安全維護。
(七)清運車輛如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拖離現場。 |
七、清運車輛進廠,本站得要求卸載抽查,如發現車輛與原登錄資料不符或違反第四點各項規定者
,應予退運。經退運者,清除機構須回報退運後處理情形,若有違反相關法令者,依其違反之法令移送
相關單位處理。 |
八、清除機構,應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清運量,並依本府訂定之收費辦法繳納處理費用,始得清運進廠。 |
九、清除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禁止其進廠外,並依相關法令,
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清除機構私自夾帶未經核准之水肥或其他廢棄物進廠者,第一次禁止該違反清除機構所有車輛進廠三個月,再違反者,禁止其所有車輛進廠半年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者,依情節輕重,禁止其所有車輛進廠三個月至一年。
(三)違反第六點規定者,經通知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情節輕重,禁止該違反車輛進廠一個月至三個月。
(四)未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或未經環保局核可而擅自進廠者,除追繳代處理費外,
並依情節輕重,禁止該違反車輛進廠六個月至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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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