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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保署為有效抑制日益嚴重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改善臺灣地區的空氣品質,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將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的精神納入條文之中,並隨即在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公布施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將原先的管末稽查取締方式,修正為事前有效掌握及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放狀況之許可制度。而行政院環保署為持續落實許可制度之執行與功能,以及配合政府大力推動之簡政便民措施,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重新檢討許可辦法,並完成了第三次修正與發佈,針對各類許可證審理核發期程加以檢討並予以縮減、定義相關名詞(如變更、異動等)並加以明訂條件,以及配合如環境影響評估、總量管制制度等其他相關法規或制度之規定均納入修正內容,以簡化業者許可申請審理核發作業。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的落實絕對是我國整個空氣品質環境保護政策之推動趨勢與執行工作重點,由於許可制度推行基礎,須先行建立周延詳實污染源記錄資料與專精執行技術,包含許可制度之宣導、申請、審查、核發、資料建立管理及相關人員訓練等等,在執行過程均呈現高困難度與複雜性,其中許可申請資料審查與核發作業更尤其重要,亦可說是許可制度執行成敗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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